168.药局-《明郑之我是郑克臧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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琼州已经处在风雨飘摇之际,但独坐钓鱼台的郑克臧却在为解决新移民水土不服、疫病丛生的问题找到了太医院。
中国古代的『药』政管理最初始于周朝。《周礼?天官冢宰》记载:“医师掌医之政令,聚毒『药』以共注:共通供医事。凡邦之有疾病者、疮疡者造焉,则使医分而治之。岁终则稽其医事,以制其食,十全为上,十失一次之,十失二次之,十失三次之,十失四为下”。这里所说的医师,为众医之长,掌管国家医『药』卫生的行政事务。府为掌『药』物、器械人员;史掌文书和医案;徒供役使并看护病人及制『药』。
秦汉两代承继周代的体制设置太医令和太医丞掌握医『药』之政令,太医丞之下还有『药』丞、方丞各一人,其中『药』丞主『药』,方丞主『药』方。此外还有本草待诏、医待诏、典领方『药』、中宫『药』长,尝『药』太官等医『药』职官。
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开始在太医署下设立专门的『药』藏局,出现了专门的负责『药』物收发、存储管理的人员。其中,唐代『药』藏局有郎二人,丞二人,郎掌和剂、医『药』之事、丞则贰之。而与之前朝代的太医署不同,唐代的太医署既是国家最高医疗机构,又是医学教育机构,由行政管理、教学、医疗、『药』工等四部分人员组成。专设“诸医『药』博士一人,助教一人,医师二十人。医博士掌以医术教授诸生”。更让人叹为观止的是唐朝医『药』管理机构及人员分工细化,职责明确,医『药』教育得到发展,医『药』人员均“考试登用,如国子监之法”。
时间推进至宋代,中央『政府』为了加强医『药』管理,改进了太医局管理体制,专司设立了翰林医官院,专管医之政令和医疗事务,并有专管『药』政的机构“御『药』院”、“尚『药』局”,其中御『药』院保管国内外进献的珍贵『药』物,专为皇室贵族服务,而尚『药』局是为最高的『药』政机构,至于原来的太医局则专管医『药』教育。
北宋施行王安石变法之后,推行新政,按“市易法”设立了国家的『药』物贸易机构“官『药』局”,后改为“太平惠民局”,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国家『药』局,也使『药』物管理纳入国家法制管理的范围,由国家控制『药』物贸易,实行专营,制止商人投机,对制『药』实行监管。“官『药』局”创办后,率先颁布了『药』物标准《太平惠民和剂局方》简称“局方”,推行了成『药』,降低了『药』价,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疾病的救治、『药』物的贸易发展等都产生了很大的作用。宋代还曾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及医疗事故的责任,凡利用医『药』诈取财物者,以匪盗论处;庸医误伤致人死命者,以法绳之;主管官员不恤下属病苦者,亦予惩处。
到了元代,蒙古人占统治地位的大元朝廷在设置御『药』院、典『药』局等管理机构为皇室贵族修制御用『药』物及和剂的同时,还设置有面向民间的『药』政机构,如“广惠司”、“广济提举司”、“大都惠民局”、“回回『药』物院”等等。
到了明初,朱重八先是设置了医学提举司,洪武三年1370年后又在太医院下设惠民『药』局、生『药』库,局库各有大使一人,副使一人。其职责为“凡『药』,辨其土宜,择其良楛楛:恶也,劣也,慎其条制而用之。四方解纳『药』品,院官收储生『药』库,时其燥湿,礼部委官一员稽察之”
事实上明郑自跨海收复台湾之后就因为海岛苦疾、缺医少『药』而十分重视医疗的问题,不过在郑成功时期主要是以军医体系为主。到了郑经开拓台湾时代,随着入迁军民逐渐扎根以及人口滋长,简单的军医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百姓的需要,因此,郑经便重设了太医院来主掌明郑的医疗。不过,正当明郑医疗制度日趋完善之际,西征大陆打断了这一进程。此后,随着连绵的战事,太医院始终未能完善的运作起来,只是担负着为郑克臧及明郑高官显贵们的医疗等一小部分责任,而现在却是该到了纠正这一问题的时候了。
“邵掌院。”郑克臧交代着。“惠民『药』局重设已经刻不容缓,孤的意思,每个里坊都必须要有一处『药』局,每个『药』局都要配有两到三名医士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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